最近,加拿大移民部拒绝了一起申请养女入籍的案件,引发了不小的争议。申请人被拒后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日前批准了其司法复核的请求,将交由另一位移民官审理其女儿的申请。
梁先生是加籍香港人,妻子是中国国籍。夫妻现有两名子女,一个是亲生儿子,一个是养女。2012年9月梁先生以加拿大公民身份为养女申请加拿大国籍,原因是他们一家想搬到加拿大居住,但该项申请在去年2月被驻北京的加拿大大使馆拒绝。作为主申请人的梁先生声称,养女是在2007年被遗弃在中国江西九江的一个老人院外,之后夫妻将其收养。他的妻子是通过姐姐一名在老人院工作的朋友听到该消息,起初女婴与他妻子的姐姐生活了一段时间,后被带到深圳与他妻子一起生活。当时梁先生在香港工作,只在周末才回深圳家。2010年7月他们得到中国政府发出的收养证书。
据知情人士透露,加拿大移民官之所以拒绝申请养女入籍,是因为案中的夫妇提供的收养细节不完全一致,导致移民官对申请个案产生多重关注。在2014年4月与这对夫妇及其女儿的面谈中,夫妇提供的证据不完全一致,梁先生对收养细节几乎不知道,其妻也说错了收养日期。对于孩子是否曾住在儿童福利院,二人的答案也不一致。移民官曾为此致电九江的老人院核实是否在2007年有一名女婴被遗弃在该处,但在不同人的回应中,得到的答案也不一致。
经过上述过程,移民官对申请个案产生质疑,包括收养是否符合孩子最大利益?收养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移民?孩子的亲生父母是否知道且同意收养?收养是否为了贩卖儿童等非法企图?移民官将上述疑问交由梁先生回答。在书面回应中,梁先生称在中国遗弃女婴的现象很常见,且沒有正常手续。妻子通过某种途径办妥收养手续,使他的女儿也能获得香港的居民身份和税务福利。他之所以不能解释女儿是否曾住在儿童福利院,因为她曾属于养老院,但又是由妻子的姐姐照顾。
移民官认为上述回答不能解除前述的疑虑,所以拒绝申请。但申请人认为,移民官并没有对收养的合法性提出任何质疑,只是追究孩子的来源。至于其他对孩子收养目的的指责是猜测,属恶意推断。他们还指出,在获得收养证书前,已经在中国的报纸刊登寻找女婴父母的广告,但沒有找到其亲生父母。尽管本案的移民官认为,移民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被申请人是否拥有合法的收养文件所束缚,移民官追究孩子来源是合理的,即使收养文件是合法,但收养也要符合孩子最大利益。
联邦法官在对案件和双方陈述进行分析后认为,移民官对申请人收养孩子是有蓄谋的怀疑基于不充分理由,即使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令移民官满意,蓄谋收养也只是可能之一,还有其他多种可能。而且对孩子收养的合法性也并无质疑,其他质疑理由也不充分。所以法官批准本案的司法复核,该申请将由另外一名移民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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